法律主观:
食品安全监督部门主要包括食安办、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药监管局、机关、商务部门、工信部等。我国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