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1)明确表示 双方自愿离婚 ;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 财产和债务 的一致处理意见。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