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合伙关系是否存在,法官应从三个方面考虑:是否有书面合伙协议,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口头协议。书面合伙协议是直接证据,而工商登记反映了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情况。口头协议需要有多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法官应慎重对待,审查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存在矛盾且不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不宜认定为有口头协议。
法律分析
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法官应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断: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书面合伙协议是当事人间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书面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作出规定,合伙人在协议上签字合伙即告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资为成立条件。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约定立刻出资多少钱,合伙作什么生意,但又约定一方负责日常经营,在合伙期满后负责经营的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并支付利息。显然,这种书面协议仅具有合伙之名,实质为一种借贷关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的,反映出为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出资数额等情况的,应认定当事人间有合伙协议,因工商登记能够反映合伙成立时的初始情况以及变更等情况。
(3)是否有口头协议。
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合伙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允许有口头协议。口头协议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法官对口头合伙协议的认定应持慎重态度,对当事人有关合伙的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等情况应严格审查,对存在矛盾不能合理解释的,不宜认定为有口头协议。
拓展延伸
认定合伙关系的标准和程序
认定合伙关系的标准和程序是指确定一组人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的依据和步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认定合伙关系的标准主要包括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润等要素。而程序方面,则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合同、资金流向等环节,以确定合伙关系的存在与否。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查阅合伙协议、财务记录、合作行为等方式来收集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综合评判。总之,认定合伙关系的标准和程序是为了保障合伙方的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确保合伙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法官在判断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合伙协议时,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评判。首先,要考虑是否存在书面合伙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合伙人的权益、出资、盈余分配等事项。其次,要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有该合伙组织的登记记录,以了解合伙组织的实体情况和合伙人的出资情况。最后,如没有书面协议和工商登记记录,但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能证明存在口头协议,法官可辅以口头协议的证明。认定合伙关系的标准和程序需要综合考虑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润等要素,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合同、资金流向等步骤。这样的判断标准和程序旨在保障合伙方的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确保合伙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