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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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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确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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