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现行有效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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