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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的特征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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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破产和解要以债务人向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

2、破产和解的终止以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基础;

3、和解协议应当经过认可方能生效;

4、和解程序优先于破产程序;

5、和解程序的优先效力具有相对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七条 和解协议需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要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九条 破产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裁定认可、公告后生效。和解协议生效后,和解程序终止,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和解协议未表决通过或已通过未获得认可,则人民直接宣告债务人破产同时终止和解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 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遵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不能时,经和解债权人请求,由人民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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