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作部门对本级以及上级本行政机关负责,受其领导,同时也受同级及其常委会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报请上一级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