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8]87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 【发布日期】2008.08.20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
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87号)
各县(市、区),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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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提供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国税、地税、监察、人行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城市和县所在地各事处或镇、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 2 / 4
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地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和支持: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负担。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
第三章 住房建设管理
第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集中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 3 / 4
第九条 集中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质量要求、供应价格以及建成后移交、物业管理等事项。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将房源情况(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等)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开具《购房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见《购房通知》预售。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和成本监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
第四章 申请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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