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捱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上传文档doc

上传文档doc

来源:保捱科技网
上 诉 状

上诉人:**********,男,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现押迁安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服******市人民(2009)安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如下: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认定我出生于1991年11月25日是错误的,我的出生时间是1992年11月25日,出生是在家里由接生婆接生的,我向提交的机关开具的出生证明能够证实。原审只依据我村某个别村民的证言就证实我是1991年11月25日出生,且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与事实不符。我认为,判决应当以我提交的出生证明即1992年11月25日为准。

二、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1、根据我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我出生日期是1992年11月25日,故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及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在实施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我尚不满16周岁,依法不应当承担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责任。

2、我并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依据是《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明确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此,我要强调的是,我没有任何的窝藏、

1

转移、代购和代为销售的行为,如果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主体和行为模式任意扩大,将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2008年6月26日上午,马红春与谌龙盗窃摩托车行为我并没有参与,不是我的犯罪所得,我亦没有谋取任何利益,与马红春和谌龙更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从主观上也没有帮助其掩饰、隐瞒的动机,我只是没有举报其犯罪行为,故我认为,从主体、主观条件及客观条件上,我均不应构成此罪。

3、判决书认定我有“立功表现”,我认为应属于“重大立功”。我检举、揭发并协助机关抓住*****有机关的证明能够证实,而杨福建本人所犯有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多种罪行,是及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律仅要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即可,而没有要求其必然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抢劫罪本身就是重罪,故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我认为,我检举、揭发并协助抓捕杨福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属于重大立功,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

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忽略了我的多个减轻处罚情节。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据事实予以改判。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

2009年8月8日

2

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