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专业常见问题
1. 给水
1.1.承接用水器与配水件出水口空气间隙不够,而且不采取措施
游泳池、水景观赏池、循环水冷却池、洗涤池(槽)等的配(补)水口空气间隙不够,且不采取措施。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4条。(强制性条文)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 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西湖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 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1.2未设置倒流防止器
在规范要求的位置上,未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5条(强制性条文) “3.2.5 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的起端;(注: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 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起端
3.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的2.5倍式,在充(补)水管道上;
4. 由城市给水管道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性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 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
6. 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7. 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网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 按照规范要求,更改后见图下:
1.3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合用
生活与消防合用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 “3.2.8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原因1是要保证消防用水不被动用,2是消防用水长期不动水质易恶化,一旦倒流或渗入合用水池易造成污染。
1.4埋地生活饮用水池与化粪池等距离不够且没有相应措施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9条。(强制性条文)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当达不到要求距离时可采用一下措施之一:
1. 提高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的池底标高,使池底标高高于化粪池的池顶标高。 2. 在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化粪池之间设置防渗墙,防渗墙的长度和高度都有一定要求。
3. 新建的化粪池,池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做防水处理。
4. 新建的生活饮用水贮水池,采用双层池体结构,双层池体分层缝隙的渗水,应能自动排走(自流入集水坑抽走)。 1.5生活饮用水池(箱)未采用结构形式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0条。(强制性条文)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该有排水措施。” 改进措施:
1. 生活饮用水中含有氯离子,要防止它渗入本体结构后对钢筋的腐蚀作用,所以要求池体结构与建筑物本体架构完全脱开。
2. 建筑本体结构下的地下水池、生活饮用水池与其他水池都是如此,需有池壁,两壁间的缝隙水应自流排出。 1.6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设有厕所、浴室等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1条。
“3.2.1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改进措施:
1.在工程设计阶段发现此类问题,向建筑专业提出调整房间布置 2.不可避免时,可在排水管下做防水夹层、金属托盘等。
1.7生活饮用水池(箱)人孔、通气管、溢流管未采取防止昆虫爬入的措施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2条第一款。 “3.2.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通气孔、溢流管应有防止昆虫爬入水池(箱)的措施” 改进措施:
人孔盖与盖座吻合紧密,并用富有弹性的无毒发泡材料嵌在接缝处。通气管、溢水管上应设铜丝网网罩或其他耐腐材料做得网罩。 1.8生活饮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高差不足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2条第2款。
“2.进水管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当溢流水位确定有困难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等于进水管管径,但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
当进水管口味淹没出流时,管顶应钻孔,孔径不应小于管径的1/5。孔上宜装设同径的吸气阀或其他能破坏关内产生真空的装置。(注:不存在虹吸倒流的低位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款,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位上面进入水池)” 1.9生活饮用水池(箱)进、出水管在同一侧,未设导流装置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2条第3款。 “3 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1.10生活饮用水池(箱)的溢流、泄空管直接与排水管(或排水构筑物)连接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2条第5款。 “5 泄空管和溢流管的出口,不得直接与排水构筑物或排水管道相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11生活饮水池(箱)水停留时间过长且没有二次消毒措施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3条。
“3.2.13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装置。” 1.12非饮用水管道未说明防止污染措施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4条。(强制性条文) “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1.13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不当
高层建筑竖向分区范围过大,造成最底层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过大。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3.5条。
“3.3.5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特殊情况下不宜
大于0.55MPa;
2. 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3. 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1.14给水管网缺少阀门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4.5条第3、4、5款 “3.4.5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3从居住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4. 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5. 室内给水管道向住户、公用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配水支管上配水点在3个及3个以上时应该设置。”
1.15建筑给水引入管缺少止回阀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4.7条第1款。 “3.4.7 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 1. 引入管上;(注:装有管道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要再装止回阀)” 1.16给水管网缺少自动排气阀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4.13条第1、3款。 “3.4.13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气装置
1. 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2. 气压给水装置,当采用自动补气式气压水罐时,其配水管网的最高点应设自动排气阀”
1.17给水阀件前缺少过滤器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4.15条第1款. “3.4.15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1. 减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注:过滤器的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网孔尺寸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1.18给水引入管覆土深度过浅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5.3条
“3.5.3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1.19给水管道敷设在电梯井内或穿过(大)小便槽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5.10条。
“3.5.10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 1.20给水管穿越伸缩缝、沉降缝等未采取措施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5.11条。
“3.5.11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1.2.1室内给排水埋地管间距不够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5.15条
“3.5.15 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宜小于0.50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且给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1.22给水管穿越地下室外墙等未设防水套管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5.22条。 “3.5.22给排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1.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2. 穿越屋面;(注:有可靠的防水措施时,可不设套管) 3. 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底板连接管道时。”
改进方法: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水套管,做法见国标图集02S404《防水套管》,并在施工图中表示。
1.23给水管遗漏防冻措施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25条。 “3.2.25 敷设在有可能解冻的房间、地下室及管井、管沟等地方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改进方法:1. 一般采用电伴热防冻保温,做法见国标图集03S401《管道和设备保温、防结露及电伴热》 2. 只有在短时有结冻可能(或供水保持常流),且管径较大的给水管可采用防冻保温做法,绝热层厚度应由计算确定。 1.2.4水塔向水泵(箱)供水时,进水管设自动水位控制阀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7.7条第4款。
“3.7.7 水塔、水池、水箱等构筑物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箱、泄水管和信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当水箱采用水泵加压进水时,进水管不得设置自动水位控制阀,应设置水箱水位自动控制水泵开、停得装置。当水泵供给多个水箱进水时,应在水箱进水管上装设电动阀,由水位监控设备实现自动控制。电动阀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 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取消自动水位控制阀。 1.25水泵吸水总管设计不当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8.7条第1、3、4款。 “3.8.7 当每台水泵单独从吸水总管上自灌吸水,吸水总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水总管伸入水池的吸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当一条引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引水管应能通过全部设计流量。每条引水管上应设闸门。(注:水池有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分格,每格有一条引水管,可视为有两条以上引水管。 3. 吸水管内的流速应小于1.2m/s。
4 与吸水总管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高出管顶连接。” 改进措施如图所示:
1.26冷却塔连通管未管顶平接
不设集水池的多台冷却塔并联工作,各塔集水盘的连通管与各塔的出水管连接未采取管顶平接。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10.10条第3款。 “3.10.10 冷却塔集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不设集水池的多台冷却塔并联使用时,各塔的集水盘应设连通管,连通管的管径比总回水管径放大一号;连通管与各塔出水管的连接应为管顶平接。塔的出水口应采取防止空气吸入的措施。 1.2.7锅炉房、热力站的给水管未设水表
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第5.2.10条。 “5.2.10 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检测与计量的要求。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建筑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
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0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 1.28中小学化学实验室的水咀压力过高
违反了《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8.2.2条。 “8.2.2 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咀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咀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
改进措施:设减压阀
1.29医院等公共场所使用手动水咀
违反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5.2.3条。(强制性条文) “5.2.3 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 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
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 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改进方法:按规范要求设计,做法见国标图集99S304《卫生设备安装》。
2.排水
2.1漏设隔油处理设施
公共餐饮业厨房的含油废水,未经隔油处理,直接进入小区或城市排水管道。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1.3条第1款。 “4.1.3 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放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 公共饮食业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改进方法:厨房含油废水单独设置,并在室外合适位置设置隔油池。也可采用放置于室内的除油设备处理后排放。做法见国标图集04S301《建筑排水设备附件选用安装。
2.2医院不同功能房间的卫生器具共用一个存水弯
医疗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实验室等不在同一个房间内的卫生器具共用同一个存水弯。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2.7条。
“4.2.7 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病房、化验室、实验室等处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公用存水弯。”
改进措施:不同用途卫生器具单独设置存水弯,然后分别接入排水横支管。 2.3幼儿园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不符合要求
在进行幼儿园卫生器具给排水设计时,忽略了幼儿身高的特殊性,卫生器具边缘离地高度仍按成人标准设计。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2.。
“4.2.8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可按表4.2.8确定。” 2.4排水管穿越沉降缝
在进行排水管道设计时,排水管道穿越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烟道和风道。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3条第4款。
“4.3.3 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4. 管道不得穿越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烟道和风道。” 2.5排水横管布置在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饪设备餐的上方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6条。(强制性条文) “4.3.6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改进措施:
1. 提醒建筑专业在进行建筑平面布置时把食堂、餐饮业厨房这些部位与顶部的其他用水房间错开布置;或上部采用同层排水。
2. 在食堂、餐饮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饪调备餐部位的正上方设硬质吊顶。吊顶内设坡并防水,吊顶低点采取排水措施。
3. 沿排水管排水方向设与排水管同坡集水托槽,在该托槽末端设置管道,引至排水沟或地漏。 2.6未说明排水管件要求
给水排水设计文件中未说明排水管件要求。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9条。 “4.3.9 室内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器具排水管与排水横管垂直连接,应采用90°斜三通 2. 排水管道的横管与立管连接,宜采用45°斜三通或45°斜四通和顺水三通和顺水四通。
3. 排水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宜采用两个45°或弯头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
4. 排水管应避免在轴线偏置,当受条件时,宜用乙字管或两个45°弯头连接。
5. 支管接入干管,立管接入横干管时,宜在横干管管顶或两侧45°范围内接入。”
改进措施:对三通、四通、弯头等排水管道管件的使用要求在设计施工说明文件中表述清楚或将排水管件在设计图中注明。 2.7塑料排水管未设伸缩节或设置不合理
排水管道采用塑料管,但设计中未设伸缩节或虽设置伸缩节但设置不合理。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0条。 “4.3.10 塑料排水管道应根据其管道的伸缩量设置伸缩节,伸缩节宜设置在汇合配件处,伸缩节宜设置在汇合配件处。排水横管应设置专用伸缩节。” 2.8塑料排水管设置阻火装置
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未按穿越部位防火等级要求设置防
火装置。如图2.8-1所示。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1条。
“4.3.11 建筑排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管径和设置条件,以及穿越部件防火等级要求设置阻火装置。” 改进措施如下:
1. 公称外径大于或等于110mm的明设排水立管和横管,在穿越楼层和防火墙或进入管井处应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等装置。
2. 位于竖井内的塑料排水管,当管道竖井面积大于1平方米时,每隔2~3层应设阻火圈或防火套管等阻火装置。 3. 改进措施见图2.8-2.
4. 做法详见国标图集05S301《建筑排水设备附件选用安装》和96S406《建筑排水用硬聚录乙烯(PVC-U)管道安装》。
2.9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够
仅设置伸顶通气管的排水系统,其最低排水横管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够。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2条第1款。 “4.3.12 靠近排水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3.12的规定。”
表4.3.12 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 ≤5 5~6 7~12 13~19 ≥20 垂直距离(m) 0.45 0.75 1.2 0.3 6.0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 2.10排水支管与排水横干管连接位置不当
排水支管连接至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L)小于1.5m,见下图。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2条的第2款。 “4.3.12 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且不得小于1.5m。”
改进措施:
1. 如下图所示。
2. 当不能满足图2.10-2的要求时,最低排水横支管可单独排出至室外。 2.11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之间未设置水封 见图2.11-1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9条。(强制性条文) “4.3.19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该井措施:
如图2.11-2、2.11-3。
2.12排水横管管径确定不合理 见图2.12-1~3.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4.15条。
“4.4.15 下列场所设置排水横管时,管径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低层排水管道与其楼层管道分开单独排出时,其排水横支管管径可按表4.4.11-4中立管工作高度≤2m的的数值确定。
2. 公共食堂内的污水采用管道排除时,其管径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但干管管径不得小于
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3. 医院污物洗涤盆(池)和污水盆(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4. 小便槽或连接3个或3个以上的小便器,其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75mm。 5. 浴池的泄水管管径宜采用100mm。”
改进措施:按规范要求,见图2.12-4~6。
2.13室内铸铁排水管道未采用柔性接口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5.1条第2款。 “4.5.1排水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建筑内部排水管道应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关键或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
改进措施:在设计施工说明中注明。做法详见国标图集04S409《建筑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安装》。 2.14未注明地漏水封深度要求
设计文件中未说明所采用地漏的水封深度。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5.9条(强制性条文) “4.5.9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改进措施:在设计、施工说明和材料表中要注明,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详见国标图集04S301《建筑排水设备附件选用安装》。
2.15立管水平拐弯或有乙字弯时,其上部漏设检查口
建筑物排水系统当立管水平拐弯或有乙字管时,在其上部漏设检查口。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5.12条第1款。 “4.5.12在生活排水管道上,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检查口和清扫口:
1. 铸铁排水管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塑料排水立管宜每6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建筑物的最高层,应设置检查口,当立管水平拐弯或有乙字管时,在该层立管拐弯处和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 2.16排水横管漏设清扫口或检查口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5.12条第2、3款。 “4.5.12在生活排水管道上,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检查口和清扫口;
2. 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铸铁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在连接4个及4个以上的大便器的塑料排水横管上宜设清扫口。
3. 在水流偏转角大于45°的排水横管上,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注:可采用带清扫口的转角配件代替。 2.17高层民用建筑采用污水立管伸顶通气系统 见图2.17-1。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6.2条第2款。
“4.6.2 下列情况下应设置专用通气管:
2 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共用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宜设置专用通气立管。” 改进措施见图2.17-2。
2.18该设而未设环形通气管
排水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连接的卫生器具数量在4个及4个以上;或排水横支管的长度虽然没有大于12m,但连接了6个及6个以上的大便器,对这样的排水管段末端未设置环形通气。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6.3条第1、2款。 “4.6.3 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 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的排水横支管;
2 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2.19H管设置位置不当
工程设计中,受建筑平面位置的,常用H管件来代替结合通气管,但经常出现不注明H管件与通气管的连接点的位置,施工中造成它不在卫生器具边缘以上0.15m处的情况;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条通气立管时,H管件与通气管的连接点没有各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设置。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6.9条第5、6款。 “4.6.9 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5 当用H管件代替结合通气管时,H管与通气管的连接点应设在卫生器具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
6 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H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但最低横支管连接点以下应装设结合通气管。” 2.20高出屋面的通气管高度不够
伸顶通气管高出屋面的高度H不够,北方地区常常忽略冬季最大积雪深度;上人屋面通气管高度没有高出屋面2m。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6.10条的第1、3款。 “4.6.10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设置风帽或网罩。
注:屋顶有隔热层时,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m并根据防雷要求考虑防雷装置。
注:H>2m时,通气管应设水泥墩固定,以防刮风时管道摇摆,导致管道断裂或屋面漏水。” 2.21通气管口位置不当
当建筑物通气管口四周有门窗或建筑物掩口等挑出部分时,通气管口位置不合适。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6.10条第2、4款。 “4.6.10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在通气管口周围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4 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如屋檐檐口、阳台和雨篷等)的下面。” 2.22通气管汇合后未放大管径
两根及以上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管的管径未经计算放大。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6.16条。
“4.6.16 当两根或两根以上污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管段面积之和的0.25倍。” 2.23地下室采用重力排水
建筑物地下室采用重力排水,直接排至室外,未设置集水池及提升泵。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7.2条。
“4.7.2 建筑物地下室生活排水,应设置污水集水池和污水泵提升排至室外检查井。地下室地坪排水应设集水坑和提升装置。” 2.24生活污水集水池有效容积偏小,不设密封井盖和通气管
集水池有效容积不能保证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流量,虽然设置了集水池,其井盖不密封,或未设通气管。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7.的第1、4款。 “4.7.8 集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
4 集水池如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并设通气管系;室内有敞开的集水池时,应设置强制通风装置。”
3.热水及饮水
3.1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不设回水管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5.2.10条。
“5.2.10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回水管道,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
2. 要求随时取得不低于规定温度的热水的建筑物,应保证支管中的热水循环,或有保证支管中热水温度的措施。” 改进措施:
1. 热水供应系统设循环干管和立管。
2. 要求随时取得不低于规定温度的热水的建筑物,除设循环干管、立管外,还应设循环支管。 3.2热水循环管未采用同程布置方式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5.2.11条。
“5.2.11 循环管道应采用同程布置的方式,并设循环泵,采用机械循环。”
3.3高程热水系统分区时,回水方式不合理
高层热水系统分区时,回水方式不合理,也无其他平衡措施。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5.2.13条第2款。 “5.2.13 高层建筑热水系统的分区,应遵循如下原则:
2.当采用减压阀分区时,除满足本规范3.4.10条的要求外,尚应保证各分区热水的循环。” 改进措施:
1. 热水分为两个系统时,回水分为相应的系统。 2. 配水横支管设减压阀(可调式减压阀)。 3.4 公共浴室淋浴器配水管为枝状管网或管径偏小 公共浴室淋浴器(大于3个)热水配水管布置见图3.4-1.。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5.2.16条第3、4款。 “5.2.16 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并宜采用下列措施: 3. 多余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状。
4. 成组淋浴器的配水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3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350pa。配水管不宜变径,且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 改进措施:
3.5 燃气排水器选型或设置位置不当
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设置在卫生间、厨房、(含可燃物的)杂物间内等。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5.4.4条第4款和第5.4.5条(强制性条文)。
“5.4.4 选用局部热水供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 热水器不应安装在易燃物堆放或对燃气管、表或电气设备产生影响及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
5.4.5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6水加热器的冷水供水管上未设置止回阀
在由小区(厂区)内部给水管网供水的水加热器的冷水供水管上不设止回阀。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5.6.第1款。 “5.6.8 热水管网上在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 1 水加热器或贮水罐的冷水供水管;” 3.7闭式热水系统未设防止超压措施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5.4.21条。
“5.4.21 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设置压力式膨胀罐、泄压阀,并符合以下要求:
1. 日用水量小于等于30M3的热水供应系统可采用泄压阀泄压的措施
2. 日用热水量大于30M3的热水系统应设置压力式膨胀罐。膨胀罐的总体积按5.4.21式计算。
3. 膨胀罐宜设置在加热设备的冷水进水管或热水回水管上。” 3.8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扬程过大
全日供应热水系统或定时供应热水系统循环泵扬程过大。
例 某热水系统,水加热器出水与最不利点净高差20m,循环流量通过配水管道的水头损失21mmH2O,回水管道水头损失158 mmH2O,采用循环泵扬程H=22m。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5.5.10条第1、2款。 “5.5.10 机械循环的热水供应系统,其循环水泵的确定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水泵的出水量应为循环流量。
2. 水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H=hp+hx H – 循环水泵的扬程(kpa);
hp – 循环水量通过配水管网的水头损失(kpa); hx - 循环水量通过回水管网的水头损失(kpa)。” 按规范第5.5.10条水泵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H= hp+hx=21+158=179mmH2O,循环泵扬程应H≥179 mmH2O。设计H=22m错
在净配水管高差20m计入在内,实际循环泵增压仅增加水在系统循环中由于沿程损失和局部损失而损失掉的这两部分水头之和。按规范要求选择循环泵。 3.9热水管网未设温度补偿措施
在热水管网的施工图设计中未表示温度补偿措施。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5.6.3条。 “5.6.3 热水管道系统,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
设计中常用自然补偿、伸缩器(节)补偿和设固定支架等措施。应根据所采用的管材,按相关规范进行计算和设计,并将它们表示在施工图纸上,且说明补偿器规格和伸缩量。
3.10热水管网未设排水和泄水装置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5.6.4条。
“5.6.4 上行下式系统配水干管最高点应设排水设置,下行上给配水系统,可利用最高配水点放气;系统的最低点应设泄水装置。” 3.11水加热器未设置温控装置
热水系统设计中水加热器不设自动温度调节阀。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5.6.9条。
“5.6.9 水加热设备的出水温度应根据其有无贮热调节容积分别采用不同精度要求的自动温度控制装置。”
为了确保热水水温平稳除了设自动温度调节阀外,设计中还应注意一下问题; 1. 半即热式水加热器热源供应能满足设计秒流量所需耗热量的要求。
2. 燃气、燃油热水机组具备程序控制,能实现全自动或半自动运行,并应有超压超温等自动报警功能。
3. 热水锅炉、水加热设备应装设温度计、压力表或水位计。 3.12热水管穿楼板等处未设套管
热水管穿楼板或地下室外墙等处不设(防水)套管。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5.6.15条。 “5.6.15 热水管穿越建筑物、楼板和基础处应加套管,穿越屋面及地下室外墙时应加防水套管。” 3.13饮用净水系统未设循环管道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5.7.3条第5款。 “5.7.3 饮用净水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4. 饮用净水应设循环管道,循环管网内水的停留时间不宜超过6h,从立管接至
配水水嘴的支管管段长度应尽可能短。” 改进措施:
立管设回水管,从立管接至配水水嘴的支管管段长度应尽可能短,见图3.13。
3.14 中小学校等得饮用水系统未设过滤和消毒措施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5.7.5条第1款。
“5.7.5 中小学校、体育场(管)等公用建筑设饮水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以温水或自来水为原水的饮水,应进行过滤和消毒处理。” 改进措施:增加过滤和消毒等处理设施。
4.室内消火栓及灭火器配置
4.1 两根引入管不能单独关闭
在消防系统的设计时,只考虑设置两条进水管与室外消防管环网连接,而没有只考虑两条进水管能单独关闭。 改进措施:在适当位置设置阀门。 4.2 多层建筑漏设水泵接合器
多层建筑未按要求设置水泵接合器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4.2第5款 “8.4.2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
1. 多层建筑消防系统,如果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当室内消防水泵发生故障或
消防水量、水压不足时,消防人员必须要从室内铺设水龙带至室内火场,耽误火灾扑灭时间,使火灾蔓延,从而增加火灾损失。
2.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易于寻找、使用方便的地方。
3. 消防水泵接合器有标准定型产品,设计人员在选择时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按照给水排水国家标准99S203《消防水泵接合器》而定。
4. 消防水泵接合器可设在给水进水口立管上,也可设在底层消防管网上;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根据消防含水量和接合器的额定流量确定。 4.3一类商业楼等未设消防盘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公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他高层建筑,只设置室内消火栓而未设置消防卷盘。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7.2.4条。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他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1. 消防卷盘是供非专业人员使用的一种辅助灭火工具。对重要的高层建筑、一类建筑商业楼和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如果在消防设计时不考虑消防卷盘,对非专业消防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十分不利,使得原本可以扑灭的火灾可能蔓延,造成重大火灾事故。
2. 改进措施:按规范要求增设整套消防局卷盘,整套消防卷盘可单独放在专用消防箱内,也可与消火栓共同放在组合消防箱内。详见国家标准图04S202《室内消火栓安装》。 4.4单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的阀门设置不当
室内消防管道上虽然布置了阀门,但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超过了5个,见图4.4-1.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4.2条第6款。
“8.4.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
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官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 阀门应保持常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 改进措施:按规范要求在室内消防环网上设置必要的分隔阀门;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见图4.4-2。
4.5消火栓布置不能保证两股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在进行建筑物室内消火栓平面布置时,按建筑性质、高度、层数、体积等特征,消火栓布置因为二支水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建筑物室内任何部位,而设计未按要求去做。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4.3条第7款。 “8.4.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且体积小于50003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支水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水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甲乙类厂房、层数超过6层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m,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体积大于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13m;其他建筑不宜小于7M。”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7.4.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改进措施: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应根据两支水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为原则;充实水柱的长度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大于规范规定值时,充实长度取计算值;当计算值小于规范规定值时,充实水柱长度取规范规定值。
4.6消防电梯前室漏设消火栓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4.3条第2款。 “8.4.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2 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4.7屋顶漏设试验用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4.3条第10款。 10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 。 4.8多层建筑消防水箱容积不够或设置不当
多层建筑内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不能保证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架空位置不在建筑物的最高点,不能满足消防箱内的消防水量能重力流到最不利点消火栓的要求。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4.4条。
“8.4.4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出水来那个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时,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出水量大于18 m3时,仍可采用18 m3。
4.9高层建筑消防水箱容积不够,或架空高度不足且不采取措施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7.4.7条第1、2款。
“7.4.7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 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 m3,二类居住建筑不得小于6.00 m3。 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 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改进措施:当水箱架空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设增压设施。详见国标图集98S205《消防增压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隔膜式气压罐)》。
4.10消防水箱出水管未设止回阀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4.4条第4款
“8.4.4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7.4.7.5条 “7.4.7.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4.11消防泵组出水管与室内环状管网连接不当
消防水泵出水管未设两条出水管与室内换环状管网连接。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6.5条
“8.6.5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7.5.4条
“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设装置实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
改进措施:将消防水泵的出水管设置成两条管路与消防环状管网相连接。 4.12避难层漏设消防栓和消防卷盘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6.1.13.6款。 “6.1.13.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改进措施:在避难层增设室内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4.13消防电梯集水坑容积过小或位置不当
消防电梯的井底虽然设置了集水坑,但其有效容积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也小于10L/s。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6.3.3.11条。 “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也小于10L/s。”
建筑物灭火过程中会有大量水,水会沿消防电梯前室进入消防电梯,如果消防电梯井底不设置一定有效容积的集水坑和排水设施,将导致消防电梯井底严重积水,影响消防电梯的正常使用。
改进措施:集水坑容积和排水泵流量按规范设置。集水坑的几何尺寸和潜水泵的安装见国家标准图01S305《小型潜水排污泵选用及安装》 4.14高层建筑消火栓的阀门设置不当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7.4.4条。
“7.4.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群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4.15吸水总管未设维修阀门
在高层建筑消防泵设计时,消防泵由吸水总管吸水,而吸水总管未设维修阀门。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7.5.4条
“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设装置实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 当消防泵设吸水总管时,若不在吸水总管上设置检修阀门,则在吸水总管发生故障或一格水池清理时将不能保证消防泵的正常运行。 改进措施:在消防水泵吸水总管上增加阀门。 4.16未设防超压措施
工作压力较高的消火栓和自动喷水泵出水管上漏设防超压泄压阀和回流管。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5.6条。 “7.5.6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改进措施:在消防泵出口处设置回流管并设置泄压阀、安全阀或选用恒压切线消防泵等,详见国家标准图04S204《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 4.17地下车库消火栓保护半径过大
地下车库消火栓布置间距太大,每个消火栓的保护半径超过25m。
违反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1.9。
“7.1.9 室内消火栓水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水口径应为19m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改进措施:增加消火栓数量,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25m以内
4.18灭火器的设置问题
虽然布置了灭火器,但没有标注所配置的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 违反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7.3.5条第8款。
“8.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数量和设置位置” 改进措施:由于各种灭火器可扑救的火灾种类的不同,各建筑的火灾危险等级不同,灭火器的充装量不同均导致了灭火器使用个数不尽相同,为了合理有效地扑救初期火灾,必须进行配置设计与计算,并在设计图纸上表明灭火器的位置,注明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和数量。
4.19设有集中空调的办公楼其灭火器设置的等级问题
对设有集中空调的办公楼,配置灭火器时,按轻危级考虑。 违反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3.2.2条
“3.2.2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 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水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速度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
2 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水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 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水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D” 改进措施:按附录D,设有集中空调的办公楼,配置灭火器时,应按中危级考虑。 4.20消火栓暗装在防火墙上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1.5条。
“7.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官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改进措施:调整消火栓位置或改成明装。
4.21屋顶消防水箱处设有增压稳压设备时,未设并联重力出水管与消防管网连接
消防水箱应保证火灾初期的供水量。若不设并联重力出水管与消防管网连接,则在气压装置供水后,只有稳压泵在工作,不能满足消防的需要,这样的消防水箱
储水就不能起到在火灾初期供水灭火的作用。 改进措施:设并联重力出水管与消防管网连接。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系统选型不对
在冬季环境温度低于4℃的不采暖的地下车库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仍采用湿式系统或采用干湿两用闭式系统。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4.2.2条。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1. 自动喷水系统管道内的水经常不流动,在北方地区冬季要结冰。
2. 在冬季环境温度低于4℃的不采暖地下汽车车库设计时应考虑车库按正常通风设计要求进行换气,温度会低于4℃。
3. 干湿两用系统因交替进水与排气,往往排水不冷,造成局部电化学腐蚀严重,影响系统灭火效果,目前很少采用。规范也取消了相关内容。
改进措施:选择干式系统;或按此规范第4.2.3条第3款选择预作用系统。 5.2系统未设置泄水阀(口)和排气阀(口)
在系统的最高处未安装自动排气阀;在管段的最低处,未考虑设置泄水阀。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4.2.9条第3款。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该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1.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初始充水时,气体会聚集到管道的最高处,水中所含气体也会慢慢分离出来,所以需在管道系统的最高位置安装自动排气阀,排除管道中积聚的气体。
2.一般情况下以每个水流指示器后的管道为单元,在检修时为排水管内的水,在最低点设置排水用的泄水阀(如管段标高变化多时可能要设置多个泄水阀)。 3.对干式及预作用系统,为了防冻更需要将水排干净。
4.对设有孔板的配水管,则在孔板之后也应设泄水阀,泄水管管径可按此规范条文说明确定,泄水宜引入排水管排走。(报警阀本身配有排水管,可排除报警阀以上管道的水。)
5.按规范要求,增加排气阀(口)和泄水阀(口)。 5.3干式或预作用系统未设快速排气阀
在干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末端安装了湿式系统用于排除水中分离出来的少量气体的自动排气阀。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4.2.9条第4款。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
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1.干式或预作用系统在启动后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1分钟或2分钟)将管道充满水,此时需排出大量的空气,而自动排气阀是排除微量空气用的,因此应安装大流量快速排气阀。
2.对平时充气的系统在快速排气阀前还应有电动阀,否则无法充气。且快速排气阀应安装在配水管的末端(不应安装在管径偏小的配水支管末端)。 3.改为设快速排气阀。 5.4 喷水强度偏小
对装网格、栅板型吊顶的场所,仍按此规范表5.0.1规定的喷水强度进行设计。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5.0.3条(强制性条文)。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1. 某些公共建筑,由于装修的需要,往往装设网格、栅板型等不挡烟的吊顶(栅条的投影面积不宜大于15%)。喷头喷水分布将受到通透性吊顶的阻挡,影响灭火效果。因此规范作出适当增大喷水强度的规定。
2. 若将喷头设在吊顶的网格或条栅中间,则喷头将因吊顶不挡烟,且距顶板距离过大而不能保证及时动作,所以仍应布置在楼板之下。
3. 按增加后的喷水强度设计喷头间距,计算水量,设计管道和选择水泵。 5.5没有扩大作用面积
采用干式系统时,在计算管道及选择水泵时计算作用面积仍按次规范表5.01确定。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5.0.4条。(强制性条文) “5.0.4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1.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内平时要维持一定气压,因此系统启动后将滞后喷水,增大了灭火难度。所以对于干式系统作出增大作用面积的规定,用扩大作用面积的办法,补偿滞后喷水对灭火能力的影响。
2. 按扩大后的作用面积计算水量、设计管道和选择水泵。 5.6喷头动作温度选用不当
在设计说明中确定了喷头动作温度,但对个别房间的环境温度较高时(例如厨房操作间和采光屋顶下等),仍采用与其他房间相同动作温度的喷头。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6.1.2条。 “6.1.2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5.7干式(预作用)系统喷头选型不当
在干式或预作用系统中选用了普通下垂型喷头。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第6.1.4条。
“6.1.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1. 干式或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内平时是不允许存水的,主要是防止冬季冻裂管道,而普通下垂型喷头从配水支管接至喷头向下短管中的水是无法排空的,会造成管内气水界面电化学腐蚀和冬季结冰,系统安全可靠性降低。 2.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应选用直立型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5.8保护钢屋架的系统未设报警阀组
采用喷头保护的钢屋架,其系统与其他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共用一个报警阀。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6.2.1条。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的报警阀组和感温雨淋阀。” 1. 为钢屋架等建筑构件设置的闭式系统,功能与用于扑救地面火灾的闭式系统不同;如同用一个报警阀组,不便于分别管理。 2. 按规范要求设的报警阀组。 5.9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过多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6.2.3条 “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 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的一侧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1. 控制一个报警阀组的喷头数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维修时,系统的关停面积不致过大;二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2. 按规范要求设计。 5.10报警阀组处没有排水设施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6.2.6条。
“6.2.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1. 为方便施工、测试和维修工作,在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置有足够能力的排水设施。
2. 配套设置排水管(沟)、地漏,其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个报警阀的泄水量。 5.11 报警阀进口采用普通闸(蝶)阀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6.2.7条(强制性条文)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1. 信号控制阀能显示阀门的开启和关闭状态,并将信号传至消防控制中心,或
配置能锁定阀板位置的锁具,并指示阀门的开或关的状态。这是为了防止阀门误关闭,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2. 按规范要求设计。 5.12图中缺少水力警铃的位置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6.2.。 “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1 如施工图中不表示水力警铃的位置,施工中就不可能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从而不能保证它的有效性。
2 按照规范要求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设计水力警铃。并在施工图中表示出来。 5.13水流指示器设置不当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6.3.1条。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1. 水流指示器的功能是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的部位。按照此规范要求在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设置水流指示器。
2. 当一个报警阀组仅控制一个防火分区的同层的喷头时,由于报警阀组的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已能起到这个作用,故此种情况下允许不设水流指示器。 3. 增设水流指示器。
5.14漏设末端试水装置或试水阀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6.5.1条。(强制性条文)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1. 设置末端试水装置的目的是为了检验系统的可靠性,测试系统能否在开放一只喷头的最不利条件下可靠报警并正常活动。如果漏设将无法进行日常监测。 2. 其他的防火分区与楼层的最不利点处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3. 增设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 5.15喷头间距小于2.4m
直立或下垂型喷头间距小于2.4m。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7.1.2条。(强制性条文)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1 在火场中当喷头间距过小时,将会产生其中一个喷头爆裂喷水,其部分水滴有
可能喷洒在相邻喷头的上面或附近,降低其所在部位(区域)的温度,影响喷头的开放时间,从而延误火灾的扑救。
2 在布置喷头时,控制喷头间距不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5.16净空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未设喷头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7.1.。
“7.1.8 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1 距国内大量火灾案例分析,吊顶和技术夹层内发生火灾,主要原因为电线故障引燃吊顶内和技术层内的可燃物(吊顶材料和风管保温材料使用可燃物质)所致。 2 当吊顶上方闷顶和技术夹层的净空高度大于800mm,且其内电线为普通电缆,吊顶材料和风管保温材料为可燃物时,应在闷顶和技术层内设置喷头。若吊顶上方闷顶和技术夹层内的电缆设有金属套管、全封闭线槽、托盘,吊顶和保温材料为非燃烧物时,可不设喷头。 5.17较大客房只设一只标准型喷头
较大客房(如6x4m)只设一只标准边墙型喷头。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7.1.12条。
“7.1.12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1. 根据有关资料标准边墙型喷头与室内最不利点处火源距离远,喷头受热条件较差。通常边墙型喷头仅能在轻危险级场所使用。只有经过特殊认证后,才允许在中危级场所按经过认证的条件使用。 2. 标准边墙型喷头的前喷水量 5.18与相邻场所联通处的外侧漏设喷头
局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场所连通处的外侧漏设喷头。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7.1.9条。
“7.1.9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1. 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5.19障碍物下漏设喷头
宽度大于1.2m的障碍物下漏设喷头。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7.2.3条。
“7.2.3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1. 宽度大于1.2m的梁,通风管道、排管、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对喷头洒水起遮挡作用,影响灭火效果,为补偿受阻部位的喷水强度,在其下方应增设喷头。
2. 增设喷头,当水平障碍物为排管时,喷头的上方应设集热挡水板。做法见国标图集04S206《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设施安装》。 5.20配水支管喷头数过多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8.0.6条。
“8.0.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级、中危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1. 控制系统中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的喷头数,目的是为了控制配水支管的长度,避免水头损失过大或喷水不均匀。 2. 修改管道布置。 5.21减压孔板孔径直径过小
设计中有时采用了较小的孔径直径,如DN100的配水管,减压孔板孔口直径∮25;DN80的配水管,减压孔板孔口直径∮21。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9.3.1条。 “9.3.1 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支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2 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30%,且不应小于20mm; 3 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
1. 按规范要求计算确定孔板孔径,并在图上标注。对孔径的材质也应在说明中确定。
2. 减压孔板在规定的范围内减不掉多余压力时,可以采用减小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喷头的高程的办法,并在此报警阀组前设减压阀(阀后压力应满足此报警阀组最不利喷头压力要求);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此规范第9.3.2条要求加设节流管;或调节配水管管径等措施。
3. 孔板和节流管做法见国标图集04S206《自动喷水与喷雾灭火设施安装》。 5.22多个报警阀前未设环状供水管道,且未设备用减压阀 见图5.22-1。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9.3.5条第3款和第10.1.4条。
“9.3.5 减压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连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报警阀组时,应设备用减压阀;” “10.1.4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宜设环状供水管道。”
1. 设环状供水管道和备用减压阀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系统供水的可靠性。 2. 应按要求设环状供水管道和备用减压阀。见图5.22-2。
3. 减压阀组做法详见国标图集01SS105《常用小型仪表及特种阀门选用安装》。 5.23供水泵出口漏设试水阀及防超压措施 见图5.23-1.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2.4条。
“10.2.4 每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1. 应按规定在消防黑水泵出口设置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并可在试水阀后设置流量和压力表,以便测试消防给水泵的储水能力。试水时,水泵出水量可以返回水池。见图5.23-2。
2. 当系统工作压力较高时应再去防超压措施,做法详见国标图集04S204《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
5.24屋顶水箱架设高度不够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孽火系统,设置高位水箱的高度不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的要求,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如小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屋顶水箱架设高度仅满足最高层消火栓0.07MKp静水压力等。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3.1条。(强制性条文)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 按规范要求,根据最不利点喷头允许的最低工作压力、喷水强度及高程计算确定屋顶水箱的架设高度。 2 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并属轻中危险级场所,按此规范第10.3.2条规定设置气压供水代替屋顶水箱。 3 对于高层民用建筑,架设高度不够时,可设增压措施。做法见国标图集98S205《消防增压稳压设备选用及安装(隔膜式气压罐)》。 5.25不设屋顶水箱时,气压罐贮水不足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并按轻、中危险级场所设置湿式、干式和预作用系统时,设计采用了气压给水设备代替高位水箱。但其气压罐的贮水容积偏小。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3.2条。 “10.3.2 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 气压罐的有效容积Vx是指气压罐最低工作P1及最高工作压力P2之间的容积。气压罐内的压力(绝对大气压)由P2降到P1时,从罐内送出的总水量应满足10min初期用水量。
2 按规范要求经计算确定气压罐的大小(直径或高度)。P1为保证系统最不利点处流量为5L/s时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 5.26漏设水泵接合器
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没有设置水泵接合器。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4.1条。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1. 应按规范要求补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计算确定。 N=Q/Qr 其中
N-水泵接合器的数量,收尾取整。 Q-自动喷水系统设计用水量,L/s
Qr-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消防供水量,取10~15L/s
5.27代替防火墙的喷水卷帘,未设系统
当作为防火分区分隔而设置的防火卷帘未采用测背火面温升,且耐火极限达到3.00h的防火卷帘时,设计中采用了设闭式自动喷水的措施,但不是给水系统。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5.4.4条。 “5.4.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1 优先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2 若不能采用此种防火卷帘时,应按规范要求在卷帘两侧设置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
3 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喷头间距应为2m至2.5m,喷头距卷帘的距离宜为0.5m。 5.28喷头布置过密,未核算设计流量
系统设计流量不进行计算,只根据规范要求的作用面积x喷水强度x1.3系数来确定。
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9.1.3条。
“9.1.3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Qs=1/60∑qi
式中 Qs—系统设计流量(L/s);
qi—最不利点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L/min) 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 5.29地下车库进、出口未设防火卷帘等措施时,坡道漏设喷头
违反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N50067-97第5.3.3条。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1. 在汽车进、出口设置防火卷帘等措施。否则应按规范要求在车道设置喷头。 5.30汽车库喷头未设置在停车位的上方
违反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3条第1款。 “7.2.3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
水灭火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1 应按规范有关喷头布置的要求,重新调整喷头布置,以保证汽车停车位的上方有相应喷头。
5.31机械立体停车库,底层停车托盘漏设侧喷头
违反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3条第2款。 “7.2.3.2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步之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1 按规范要求,在停车托盘加设侧喷头。
6 室外给水排水
6.1市政给水与自备水源管道连接 见图6.1-1。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3条。(强制性条文) “3.2.3 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相连接。”
1. 丛条文内容中,强调了“严禁”二字,说明本条文规定任何单位使用自备水源(例如水井)的供水系统时,当要利用市政水作为备用时,两者的管道是不允许有管道连接之处的。
2. 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加压后使用。放水口或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具有有效的空气隔断。见图6.1-2。
6.2 室外给水管道埋设太浅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5.3条。
“3.5.3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车行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1 给水管的埋设,对寒冷地区要考虑当地的最大土壤冰冻深度,加0.15m作为管顶至地面的最小覆土深度。另外还要考虑管道所处位置的地面上可能产生的地面荷载,并根据管道材质来确定需要的覆土深度,并取两者的大值。当在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小于0.7m或深度不能满足地面荷载时,可采取保护管道的措施。 6.3室外消火栓用水量选用不对
在设计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时,室外消防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8.2.1中的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进行设计。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2条第2款。
“8.2.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数量确定; 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8.2..2-2的规定”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的表8.2.1是在设计城区、居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时,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设计依据之一,而表8.2.2是各建筑物在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设计依据。 2. 设计城区及建筑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时,应取表8.2.1和表8.2.2-2两个表中的较大值。
6.4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只按一座计算消防用水量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只按一座建筑物计算,未按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表8.2.2-2中的注1。(强制性条文)
“注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火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1 建筑物成组布置,是指其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的建筑群。火灾实例说明,防火间距较小时,往往造成火灾蔓延,火灾从一个建筑物蔓延到另一个建筑物,从而形成较大面积的火灾。为了保证消防基本安全和节约投资,不按成组建筑物同时起火计算消防给水量,而规定按成组建筑物中相邻两座较大建筑物用水量之和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
6.5消防和生活(生产)合用管网,最大消防时用水量计算有误
在设计消防与生活(生产)合用管网时,消防时计算未计入生活(生产)最大小时用水量。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1.4条。
“8.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第7.1.3条。(强制性条文)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Kp(从室外地面算起)。”
1. 火灾只在局部建筑(或建筑中的消防部分)内发生,其他区域的生活(生产)仍在进行。
2. 城市、居住区、工业企业等的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合用一个给水系统时,应保证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3. 生活、生产和消防合用的室外低压给水管网的水压,当生活和生产达到最大小时流量,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秒流量时,仍不应小于0.10MKp(从室外地面算起)。
4. 按规范要求的设计水量选择管径和计算水压 6.6室外消防管网未按规范布置成环状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7条第1款。 “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1 供水要安全可靠,因此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形给水管道。但在建设的初期形成环状管道有时有困难,允许采用枝状,但应考虑今后有形成环状的可能。此时应在图中注明。
2 当消防用水量较少,为节约投资亦可采用枝状管道。因此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15L/s时,可采用枝状消防给水管道。
6.7室外环状消防给水管网阀门设置不当使关闭的消火栓超过5个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7条第3款。 “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
个;”
1. 为保证室外环状消防给水管网的供水安全可靠性,官网上应设消防分隔阀门。在管道进行检修时被隔断的消火栓的数量不超过5个。 2. 按规范要求修改阀门设置。 6.8两条引入管之间未设置阀门
从市政同一条干管接出二条引入管,与小区或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环网连接时,在二条引入管之间的感官上未设置阀门。见图6.8-1。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7条第2款。 “8.2.7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1. 为确保环状给水管道供水的可靠性,规定环状管网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条。当一条管道检修时,其余管道应仍能供应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总水量。
2. 在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干管上应有阀门,使两条引入管不会同时关断。见图6.8-2.
6.9室外消火栓位置不当
在布置室外消火栓时,距路边大于2m;距外墙小于5m;消火栓间距超过120m。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第3款、第7款。 “8.2.8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7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1. 为保证消防车从消火栓取水方便,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为保证消防人员使用消火栓的安全,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2. 保证沿街建筑能有两个消火栓的保护,规定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3. 室外消火栓布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应当调整,使其满足规范要求。 6.10污水管和生活给水管相交叉时,措施不当
污水管和生活给水管道交叉时,污水管在给水管道上面,也未采取措施。 违反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2006版)第4.13..2条。
“4.13.2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
1. 给水管道与污水管、合流管道交叉时,按规范要求尽量将给水管道敷设在污水管道的上面,而且不允许有接口重叠。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而将给水管敷设在污水管下面时,给水管道应加设套管或漏洞,其长度为离交叉点每边不得小于1.5m。 6.11室外消火栓布置未考虑水泵接合器的要求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4.2条第5款。(强制性条文) “8.4.2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高层厂房(仓库)、设置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7.4.5.3款。
“7.4.5.3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1. 在进行室外消火栓设计时,应考虑距水泵接合器15~40m内布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水泵接合器宜分散布置),主要目的是方便消防取水和供水。 6.12消防贮水池有效贮水量不够
当设计需要设置消防水池时,有效贮水量满足规范要求的消防用水量。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6.2条第1款。 “8.6.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万分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
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7.3.3条。 “7.3.3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万分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他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
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使用的消防水池。” 1. 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当市政给水管只有一条时,即使室外消防管网为环网时,也要考虑火灾时,市政管网可鞥检修而停止供水,所以消防水池贮水量应包括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如果有两条以上进水管,则在消防时根据进水管的数量、水压及管径(减去一条进水管),计算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能补充的水量,从而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中扣除后作为贮水池的贮水量。
2. 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其消防贮水池不考虑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外消防管网具有的补水能力而要贮存全部室内消防水量。当室外消防系统不能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则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要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加上室外消防用书的不足部分。 6.13室外消防水池无消防车取水口
设置在室外的消防贮水池的出水量中包括了部分或全部室外消防用水量时,设计中未设置在消防时由消防车吸水的取水口。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7.3.4条。(强制性条文) “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6.2条第5款。 “8.6.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可减为40m。”
1. 在消防水池内贮存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就要考虑如何做到室外消防水量在灭火过程中供到室外使用,方法之一就是由消防车来取水,所以必须设置供消防车吸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且消防水池也不能太深,最低水位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告诉不能超过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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