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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牧舍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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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牧舍饲管理办法

为确保全县禁牧舍饲工作稳步推进,依据《****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舍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健全三项制度(即生态保护与农民利益联接制度、生态管护对干部实行问责制度、生态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切实保护生态建设成果,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县、乡、村、组(自然村)均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禁牧舍饲组织机构。

协调领导小组:由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禁牧舍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协调督促检查舍饲禁牧工作。

执法查处主体:由森林牵头,草原监理所、水政监察大队组成,负责全县范围内毁林、毁草违法案件的执法查处,落实查处制。

督促巡查主体:由各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的禁牧舍饲工作管理委员会。具体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禁牧舍饲工作,负责每月定时召开一次管护例会。管委会由乡镇干部(以林工站为主)和村、组骨干人员组成,负责划定辖区内管护责任区,实行片长(包片专职干部)负责制,对林草管护制度巡查,并建立生态管护台账,落实呈报制。

日常管护主体:各村委会要按照“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原则,由村民选举产生林草管护工作组长和管护人员,组成管护小组,负责本管护责任区的日常管护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报告制。

护林员由自然村村民选举产生,具体负责本村组小班地块的巡护检查,落实报告制。

第二条 各乡镇要把实施禁牧舍饲工作与高效畜牧业建设:“草、改(四良四改)、防”体系工程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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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立完善禁牧舍饲“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禁牧舍饲工作实行划区包片管理责任制度。县、乡、村各级干部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对实施禁牧舍饲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对舍饲禁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国家重点生态工程、通道绿化工程、城镇绿化工程、义务植树基地、村镇绿化等重点生态区域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

第五条 乡镇与村、组、护林员要层层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范围,落实奖罚责任。

第六条 护林员职责:

1、巡查管护;2、宣传国家有关林草资源的法律法规和;3、对破坏林草资源及设施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留存影像资料,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4、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护林员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构成,依据日常工作成绩评比结果,按季度由林业部门统一发放。

第 护林员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本辖区内林木遭到牲畜啃食的,由所在地乡镇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分畜种(羊)啃食1—5口,扣罚10%绩效工资;啃食6—15口,扣除30%绩效工资;啃食16—30口,扣除60%的绩效工资;啃食30—50口,扣除80%的绩效工资;啃食50口以上,扣除半年工资并及时撤换。护林员以权谋私,暗开绿灯并收取他人钱财的,一经发现,扣除全年工资并及时撤换,按毁林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全年管护成绩优秀者除发放全额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外,并颁发全额奖励工资,予以表彰。

第九条 凡违反禁牧舍饲有关规定,致使林草及林草围护设施受到损坏的,依法处置。

如有牲畜进入禁牧区的,一经发现,护林员及时留存影像资料,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刻通知乡镇林草管理委员会或县生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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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草原管理条例》以及《****县禁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畜主在三天内拒不接受处罚或不认领牲畜的,由执法部门按无主畜处理。

第十条 各级护林人员要统一持证上岗,配备照相机(或摄像机)留存证据,以便查证。

第十一条 罚款程序实行罚缴分离,被处罚人按处罚通知单要求,在三日内到当地信用社交纳罚款,并将回执单交处罚机关,换取罚没票据备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对围攻、殴打禁牧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禁牧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畜牧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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