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规范职工考勤休假制度,保障事务所的正常运转,特制订本职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1、本事务所职工的考勤、加班、请假、休假等事宜,均按本规定办理。 2、本规范适用于南宁工程咨询规划事务所全体职工(特殊人才除外)。
3、本事务所所有职工考勤休假均按以下管理办法执行,如与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三、工作时间规定
1、本事务所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工作制度。
2、本事务所上班时间规定如下: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四、考勤方式及规定
1、考勤使用指纹打卡方式,上午上班前、下午上班前,均要打卡。如因停电或系统问题而无法打卡,必须到办公室进行纸质签到。
2、办公室将在每月初对上月考勤记录进行统计,作为核算工资的依据之一。 3、迟到10分钟以内,每次罚款10元;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每次罚款20元;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每次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按旷工处理。
4、以下情况,一律按旷工处理:
(1)无故缺勤1小时以上,返回部门上班后1个工作日内也未补办请假手续或补办手续未获批准的。
(2)请假未获批准即擅自不上班的(包括续假未获批准)。 5、对旷工的处理:
(1)旷工1天扣罚3天工资;
(2)旷工1天以上的,年终奖视情节轻重予以部分或全部扣减;
(3)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事务所将与之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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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休假
(一)国家法定假日(参照《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1、所有职工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具体按国家颁布的法定假日执行,目前执行的法定节假日如下: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
南宁市规定放假日:南博会1天,南宁市通知的其他放假日等。 2、以上假期如恰逢假日则另行调休。
(二)带薪年假(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职工每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继续在事务所工作的可享受带薪年假。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5天年假,满10年不满20年可享受10天年假,满20年的可享受15天年假;
2、职工产生年假的年度内请休该年度之年假,原则上不能累计到下一年度; 3、职工年假可以分开请休,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 4、下列情况下不享受当年年假:
(1)一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含)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一年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一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一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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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拟请休年假,应提前14天前填写《请假单》,先由办公室依据电脑考勤档案记录确定尚存年假天数,并记录在《请假单》中及签字,再依次经部门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及事务所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三)婚假(参照《婚姻法》)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5 天婚假。 2、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3、审批流程:
职工拟请休婚假,应提前14天填写《请假单》及提交结婚证原件(备查),再依次经部门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及事务所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四)丧假
1、职工下列亲属亡故,可获带薪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给有薪丧假3天,如亡故发生在外地,另按实际增加路程天数;
(2)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亡故,给有薪丧假2天,亡故发生在外地,亦不再增加路程假。
2、审批流程
(1)职工拟请休丧假,应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经理审批同意,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后,方可生效。
(五)产假及配偶生育护理假(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假期期间职工的工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放。
1、女职工生育,基本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15天带薪假期;怀孕4个月(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带薪假期;怀孕7个月(含7个月)的早产按生育假处理。
4、男职工在配偶(女24岁)晚育生育时可享受5天带薪护理假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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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流程:
(1)女职工应在怀孕后四个月内预先通知部门经理及办公室,并提交医生证明,列明预产期。
(2)孕妇拟请休产假,应提前14天填写《请假单》,再依次经部门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及事务所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3)男职工申请配偶生育护理假,应在妻子预产期前14天预先填写《请假单》,再依次经部门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及事务所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需将妻子生育的有关证明附在《请假单》后,交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及认可签字方能生效。
6、已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办公室应按当地规定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生育登记及申领生育费用等手续。
(六)哺乳假
1、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享受哺乳假。
2、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事务所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二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3、审批流程:
(1)职工须将请休哺乳假的时间报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报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及认可。
(七)工伤假
1、职工在上班时间,因工作而发生事故引致身体损伤,可获工伤假。工伤假期间之薪资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2、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3、审批流程:
(1)职工于上班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损伤,须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部门经理),经劳动部门鉴定签发证明,然后由办公室备案,才能认可为正式工伤假。 (2)伤假以事务所指定的劳保医院或医生所建议的天数为认可工伤假。 (3)职工在休工伤假期间,应定时向部门经理报告伤势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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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假
1、因个人事务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按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工作经交卸后,方能放行休假,禁止先休后请(特殊情况经核实后除外)。
2、事假期间不予计发工资。 3、审批流程:
(1)员工请假先向办公室索取《请假单》,按表填写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交至办公室门备案。
(2)员工请假须按权限逐级向上呈核。一般职员请假半天以上3天以内(含)由部门经理审批;3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审核,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审批; (3)部门副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请假由事务所所长审批;
(4)请假须事先以书面申请,不得托人以口头请假。职工如因病、急事不能事前请假时,必须在上班后2小时内以电话或其它有效形式通知其直接上级,恢复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手续,其余未经核准的缺勤,均以旷工论处。
(九)病假
1、职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经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院出具休明,可申请病假。 2、病假期限按国家现有关规定执行:
(1)病假10天以下(含),病假期间薪资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2)病假10天以上1个月以下,病假期间薪资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3)病假1个月以上的,病假期间薪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发。 3、审批流程:
(1)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拟请休病假,应提前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天数。 (2)员工请假须按权限逐级向上呈核。一般职员请假半天以上3天以内(含)由部门经理审批;3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审核,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审批; (4)部门副经理级(含)以上病假由事务所所长审批;
(5)如遇急诊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恢复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手续,凡未依上述手续请假或未获批准请假而缺勤者,均以旷工论处。
附件一:请假审批流程
相关表格 1、《请假单》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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