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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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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北部房地产经营公司

根据北部房地产经营公司一梁的女同志解释:他说江北嘉陵XX3-2-3号房屋是国有性质,周以编织的虚假姓名朱轻易得手把3-2-3房屋无论是租赁或者是过户在朱XX名下都是不合法的,我周是房屋的当事人,我是和王婚后从重庆市客车总厂制配厂分配来的。而且在集资建房时我周从自有私企“金属机械配件厂支票注资三仟元直接汇到原重庆市江北区房管局财务,是国企性质也好,租赁也好,也不该记在朱名下,难道在租赁时没有弄清楚朱是何人也。户口在3-2-3号能轻易租赁朱不该,我才是租赁也好的第一人,为此,按照发布的不动产暂行条例,正在实施之中,请求北部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将原租赁给朱3-2-3号房屋予纠正,变更在周名下。按照不动产登记对象,我本人也是不动产权利等十类不动产对象,请予回复!

申请人:周

电话:1084

20__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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