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付制度
第一条 各项资金支出,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报销必须符合制度,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会计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符合制度要求后,方可报销。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内容不完整、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应予退回,要求补充或更改。
第二条 规范公司资金支出审签手续:项目资金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逐级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除经过上述审批程序外,还要由水交XXX集团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才能支付;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除经过上述审批程序外,还要由水交XXX集团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才能支付。管理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公司总经理负责最终审批;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
第三条 差旅费报销,按最新省、市财政及水交XXX集团公司文件标准执行。
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及伙食补助费,不得突破标准,超标准及绕道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四条 公职人员出差,返回单位5日内结算报帐退回余额,逾期不结帐的,财务人员从其次月工资中扣回。
第五条 因公出差期间丢失的车船票、住宿票及购物,需经原单位出具证明或本人写明情况,并经单位证明人及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能报销。
第六条 公务接待及会议费报销,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按报销程序并签注事由,方能报销。
第七条 购置专用设备、办公用品、公用物品及维修,由有关处室提出计划,报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交财务处落实资金后,方可购买和开支,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 车辆修理、用油及零配件和通用办公用品的购买、报刊的订阅,由综合处编制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买和开支。
第九条 复印打印耗材的报销,由综合处签注原由,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报销。
第十条 事前未借出差或办理各项工作取得的和差旅费,必须在十日内到财务报销。
第十一条 集体出差或办理其他事务,必须由经办人统
一借款和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