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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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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项目治理,合理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理方法》、《国家重大项目稽查方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榆林市投资项目治理暂行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列入《府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年度投资打算》(以下简称年度投资打算)、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含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经济进展局下设差不多建设项目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对全县投资项目综合治理,实施稽查。主管部门、乡镇分别按隶属关系治理所属建设项目。

第四条 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治理。项目推进、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主动同意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建设程序治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差不多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各部门和乡镇必须于每年的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项目打算报经济进展局。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点经济进展规划;

(二)合理安排可用财力,集中力量上重大项目;

(三)统筹兼顾,关注民生,保持投资结构合理;

(四)支持国家配套项目和社会筹资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

(五)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七条 新(续)建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乡镇报经济进展局,经济进展局平稳汇总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分管意见后,将修订后的年度投资打算(草案)汇报、,经、同意后在县内媒体公示。在充分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县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有关程序提请县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下发执行。

第 列入年度投资打算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由经济进展局请示主管后按有关规定直截了当上报上级进展改革委员会或直截了当审批(备案)。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完成后,连同设备预算、拆砍占迁等前期费用一并报基建办。或托付主管副召集经发、财政、审计、建设、项目推进、设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审、会签建设方案。项目概(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审批立项时批准的投资额,财政局和审计局依照建设方案同步审查、审计,经县预(决)算审查领导

小组审定后,建设单位将概(预)算和年度打算申请一并报经济进展局,经济进展局请示同意后下达项目年度打算。

第十条 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概(预)算。如确需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由建设单位向基建办提出申请,提交变更方案,经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并请示同意后,进行设计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然后由财政局和审计局进行审查、审计,报批准后,由经济进展局下达变更调整打算。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间断工程施工,但应由基建办派员现场核实后,补办相关手续。单项工程变更(增加)5万元以上的必须事先报批。不按程序办理的,决算时不予认可,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项目必须在完善前期工作,下达年度打算后方可进入招标投标程序。工程招标投标方案经基建办、招标办联合审查,设备材料采购打算和招标投标方案经财政局、基建办和采购中心联合审查,并请示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验收。

项目验收工作由基建办牵头,并由基建办对验收结论审查后备案。

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项目推进单位和基建办共同对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及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验收标准》和《陕西省差不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法》执行。

第三章 资金治理

第十四条 项目概(预)算单价每年确定一次,按照统一的单价进行概(预)决算,概(预)算、决算审查与审计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审查批准,一样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包含中、省、市投资补助资金、融资和自筹资金)应设立专户,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推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自筹资金务必按概(预)算中承诺比例足额到户,中、省、市投资补助资金应积极争取。投资补助资金、自筹资金到户的项目,原则上先使用到户资金。

第十 财政局、基建办必须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治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要紧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合法性和中、省、市投资补助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形;

(二)资金治理使用情形;

(三)建设打算执行情形;

(四)治理费开支情形;

(五)内部财务治理制度执行情形;

(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形。

第二十条 实施项目的财政投资按月集中拨付,每月建设单位按进度申请使用建设资金,经项目监理、项目推进单位要紧领导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主管副签注意见,基建办核实后集中报审批,财政局按拨款单给予拨款。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打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前期费,前期费由经济进展局按工作进展情形不定期分批次拨付,拨付程序按本章第二十条执行。对未开展工作或未完成打算任务的前期和实施项目,经审查、审计后,基建办、财政局拒付或抵扣相应投资。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投资打算按财政投资1%的比例安排预留资金,用以解决设计变更和概(预)算调整增加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撤换项目负责人等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差不多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

(四)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缺失和社会阻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报表或者信息资料严峻失确实;

(七)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企业按时发放民工工资。

第四章 质量、安全、进度治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依照工程规模大小,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机构,按打算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治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撤换项目负责人,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一)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治理,显现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判,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暂停拨付资金;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判。

(二)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判,对直截了当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且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四)项目法人指定分包或采购,侵权施工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峻后果的,暂停项目建设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建筑材料、安装构件或设备,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擅自使用或安装,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判。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不合格的工程、构件和设备合格签认的,责令改正,撤换驻地监理,并给予监理单位警告或通报批判。

第二十 项目推进单位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充分行使监督、治理职能,参与调度治理。

第二十九条 基建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治理,采取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调度会等形式,及时把握情形,和谐解决问题。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活动要向社会公布,主动同意社会监督。项目开工要设立公示牌,对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差不多情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监督机构、举报 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由经济进展局受理承办。经济进展局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后,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县有关会议决定。基建办应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形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填写《重点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并回复署名的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登记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由经济进展局负责说明。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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