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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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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甲方:盘 聪 乙方:赵有胜

为发展林业,提高林地使用效益,双方同意录取转让林地使用权形式,开发工业原料或用材林,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村地使用转让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约18亩林地,林地的位址三岐村刘乔,甲方在取得乙方所提供的上述林地使用权后,可自主经营或与其他单位及个人联合经营使用。林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从2008年元月1日之2008年元月1日。共计贰拾年整。 三、乙方提供的林地必须是乙方合法拥有使用权的林地,村地使用权转让使用期间,八步区原发给乙方的山权,林权所有证及自留山使用证中的使用权乙转让给甲方,甲方完全拥有该林地的经营使用权,乙方不得已拥有山权,林权所有证为由,否定本合同甲方取得的林地经营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双方必须在合同上签字。

四、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林地由甲方全权负责所有的造林营林,采伐更新等工作。

五、乙方提供林地使用权的报酬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林地使用责、林地使用费按每亩每年6元,一次性付清。共计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元整,¥2160.00元。同时,乙方同意从2006年11月15日起提前开发林地。

六、乙方提供的原有林地上的杉树月2亩必须在2010年12月30日前砍伐完毕,超过时间由甲方处理。

七、乙方提供的林地必须权属明确、界划清。如发生山地林权纠纷,均有甲方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因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且不能中断甲方的各种经营活动。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造林基地内的某林地前,乙方应负责协助甲方办理该林地的各项补偿手续。补偿全归甲方拥有。

九、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期满之后,林地使用权归还给乙方。

十、甲乙双方均不得为违约,人均一方违约都必须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双倍经济损失。十一、经双方商定,如果甲方从2008年12月30日后继续再承包20年,甲方必须在2010年12月30日前交清往后20年的承包费,共计人民币2160元整(贰仟壹佰陆拾元整),如为交清,甲方作为自动退出往后承包权。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

甲方:盘聪

乙方:赵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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