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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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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

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衔接问题,营改增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

【发文日期】2013-01-06【实施时间】2013-01-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  针对营业税改征试点以来试点纳税人在开具使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营业税改征试点纳税人有关开具使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于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的营业税应税

  服务并开具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普通。对于需要重新开具的以及改征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已申报纳税(含减免税)尚未开具需要开具的,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和货运专用。

  开具上述红字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应税收入;纳税人因减除营业额需要办理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若干税收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上述已申报纳税(含减免税)尚未开具需要开具的,应取得主管地税机关该服务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的书面证明。

  开具上述截止日期为2013年3月31日。

  二、试点纳税人于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使用营业税并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开具方式可以为纳税人领购后自行开具,也可以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具体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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