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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游艺娱乐场所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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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电子游艺娱乐场所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繁荣我县文化市场,规范电子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市文广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实施意见》(X市文广字[2010]1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电子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截止到目前,全县依法取得了文化经营许可的电子游艺娱乐场所共5家,其中县城4家,分别是:XX动漫城、XXXX动漫城、XX动漫城、XX动漫城;XX镇有1家XX电子。

二、总量控制

根据2010年市下达给我县的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指标数,实行从严从紧的总量控制,总量控制在XX家。

三、规划布局 (一)原则

按照 “科学规划,控制总量,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做到有序准入、稳步推进,三年规划,逐步实施。

(二)布局

综合考虑到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总量与分布、市场需求和监管能力等因素,以及相关产业和发展现状,同时考虑社会各界对电子游艺娱乐场所的承受能力和反应,拟规划布局如下:

时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新增设地点 县城东、南、北区 影视 县城新区 数量 4 1 1 四、管理措施

(一)全面取缔无证照经营场所。文广部门要按照法制办公室《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全面查处无证照游艺娱乐场所,并书面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对涉嫌具有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要及时书面通报门提请依法查处。

(二)严格准入条件。新增设的电子游艺娱乐场所经营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单机占地平均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台数不得少于30台,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三)加强日常管理。对经营者加强教育培训,许可时告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让经营者明确自身责任和义务。加强科技管理,逐步实现管理部门与经营场所监控设备的联网。

(四)加强综合管理。注重发挥文广、、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联合管理的作用;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制度;发挥行业示范单位的作用,引导经营者文明服务、诚信经营、自我管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塑造电子游艺行业的阳光形象。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法制办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具体

应用问题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6]377号

文化部:

你部关于提请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办市函[2006]4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应用问题函复如下:

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文化主管部门作为许可审批部门,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查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时,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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