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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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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聚众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聚众与开设赌场均有为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结束后,下一次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的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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