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海关稽查认为存在走私嫌疑的,就可以移交缉私,不一定需要达到具体的金额。相关缉私部门经过调查认为行为人的走私尚未达到走私犯罪的,可以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缉私部门认为当事人构成走私犯罪的,按照其走私的物品性质、走私金额,移交检查提起公诉。
法律客观:
《海关法》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机构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