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是指人民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权限和分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解释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一般管辖民事诉讼,而原告住所地人民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管辖诉讼。公民的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此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法律分析
1、可以在老公住所地的起诉。
2、在哪个起诉,涉及到案件的管辖问题。管辖在民事诉讼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是民事诉讼法的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就是管辖。
3、管辖是指各级人民之间以及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它是在人民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将人民主管的民事案件,在组织系统内部确定其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才能使人民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实。管辖有级别管辖,有地域管辖,有移送管辖,有协议管辖,有指定管辖,有专属管辖等。
4、管辖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5、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6、《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7、《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的解释,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是十分重要的。一般情况下,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而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人民可能会负责处理。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可以选择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了解管辖问题对于合理选择起诉地点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