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货方电子未入账、购货方电子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电子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
2、销货方电子已入账、购货方电子未入账的,须收回原电子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电子,红字电子记账联撕下作为人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电子联随红字电子存根联装订;
3、购货方电子已人账的,销货方电子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电子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电子专用如何作废
电子应通过开具红字进行冲销作废。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作废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禁止非法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