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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专用怎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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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使用税务Ukey的企业,对于已经开具的电子专用不能直接作废,应该通过开具红字的方式进行作废,具体操作方法请见下文内容。 将税务Ukey连接至电脑,登录开票软件。 进入管理页面,选择红字信息表,点击专用红字信息表填开。 选中销售方申请,输入待作废的信息,点击下一步。点击查询,选择对应的专用红字信息表,点击右侧的进入开具,系统自动生成红字,点击开具即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除专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的企业印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条 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全国统一监制章的式样和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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