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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证的签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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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确权证的签发机关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为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作出决定。

二、农民土地确权的过程

1、申报,需要以户为单位,填写申报登记表,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还要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再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2、调查,国土部门会对宅基地范围、界限、用途等实地调查、记录;

3、审核公告,审核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公告,包括使用者名称、地址、土地面积、坐落等;

4、审批,签署同意意见,并由市县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土地登记专用章;

5、造册颁证,根据审批结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人员签字并登记造册,记入档案,就会计划颁发土地确权证了。

三、土地确权的意义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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