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如下:
1、各级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2、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3、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4、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客观: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