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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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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当地的农业局办理。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3.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农药经营者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等基本情况;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6.计算机及农药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8.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9.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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