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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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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专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开具专用的。一、不得开具专用情形有哪些?1、不得向个人开具专用。2、个人不得代开专用(出租或销售不动产的其他个人除外)。3、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只能代开专用。4、免征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5、不征收项目不得开具专用。6、出口的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专用。7、销售旧货不得开具专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不得开具专用。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并可以开具专用。8、法规遵从度不够的不得开具专用。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9、差额纳税的部分项目不得开具专用。10、其它特定情形不得开具专用二、专用认证过期,造成的损失怎么办?网友提问:责任人由于身体原因,在事情发生前就提出辞职,工作交接时才发现。专用过了几天没有认证;造成的税款损失,主管和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否要对损失赔偿?如何赔偿?赔偿的数额,有无法律依据?律师回复:你好,首先,对于过期认证造成的抵扣税款和多缴税款的损失,肯定先由公司承担。其次,因为主管和责任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公司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再次,承担责任的数额,目前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依照一般法理,赔偿数额不能等同于税款数额。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发[1994]4号)第16条规定的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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