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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管辖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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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由高级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一、职务犯罪可以划分为哪些?

(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渎职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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