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行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和法律,并且按照《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根据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规的制定主体是,行规根据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规具有法的效力。行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规需要总理签署令。行规的效力仅次于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行规是指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和法律,按照行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行规的基本要求如下:
第一,根据、法律制定行规。
第一,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第二,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等级。
法律依据
《行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五条行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各部门和地方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