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种情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之规定,在诉讼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查清事实,会依职权追加第三人;认为遗漏了相关的原告或者被告,会释明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者依职权追加。第二种情形,当事人向申请追加。这种情形最常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遗漏了相关当事人,为避免因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可能带来的风险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往住会在诉讼过程中提醒或者要求当事人申请追加。追加起诉的情形:1、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审理的。2、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