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需要搜集有利的证据,取决于目的。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证明感情已破裂更有利;如果想多分共同财产,证明对方恶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更为有利。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时,搜集什么证据更有利,取决于当事人的目的。如果是因为对方不同意离婚,应当搜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是为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能多分一些财产,就应当搜集对方恶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