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时间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下: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五)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