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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公司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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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是: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书证或物证,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2.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视听资料,其形式和来源要符合法律规定。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人证言,除属于法律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

一、证人证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归类,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为了充分提供证据实现自己的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在缺少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实现自己的证明目的。

有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人证言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1、证人应当到庭作证。证言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当事人仅仅提供书面的证人证言是不够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证言的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以及仲裁庭和法庭的质询,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形除外。只有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仲裁庭和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否则,证人证言仅仅是仲裁庭和法庭参考的依据之一,考虑到证人与申请人的利害关系等因素,未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应当是证据中最低的一类。

2、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经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批准后,证人可以在开庭当日前往仲裁庭或法庭并根据仲裁员和法官的指示在规定时间内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方未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庭或者法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可以拒绝申请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这就是逾期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户口本或驾驶证等。在开庭过程中,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或法庭的开庭活动。

二、的借条的证据效力是怎样的?

借条的证据效力为:经过查证属实后,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仲裁调解需要哪些材料

劳动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的提供的材料有,劳动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如果劳动者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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