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需要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具的具体规定如下:
1、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3、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4、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作废的具体情况如下: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
3、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4、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
5、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综上所述,开具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如果作废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