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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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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如下:

1、行为人入户抢劫的;

2、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行为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行为人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行为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行为人持抢劫的;

8、行为人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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