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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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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如下:

(一)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三)属于自己管辖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一、对刑事案件怎么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是地方各级人民中最高一级的,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的审判工作。

二、刑事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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