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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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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席的处理办法如下: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及副本去被告住所地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常居住地管辖。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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