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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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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安全,促进规范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包括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以及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第三条 机关及其人民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将其立即带入办案区;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的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组织调解、听证,或者对违法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在接待区进行。 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法律依据:

《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组织管理,保障机关及其人民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 在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工作,是全国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在本级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 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依照法律、行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 设区的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分局。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所。分局和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和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 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和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设置。

第十条 机关人民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实行警官职务序列。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第十二条 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实行警员职务序列。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第十三条 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机关人民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五条 机关人民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人民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机关的意见。

第十 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分局、派出所的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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