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在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所适用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所要适用的原则是:
(1)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2)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5)男女平等原则。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