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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性商标误认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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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误认的主要情形:

关于误认的具体情形,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七)项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即特点和产地。其中,对于商品特点的描述又是采取了例示性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即列举了质量一项,其他商品特点用等字概括。由于商品特点内容丰富,该条款规定形式上看采取列举方式,实际上仍是一个相当具有开放性的条款。

对商品特点的误认包括:对商品(包括服务,下同)性质、商品质量、商品原料、成分、商品的功能用途、商品的工艺、技术特点、商品价格、规格、重量、数量、产制时间的误认等。

对商品产地的误认,是指商标中包含有国名、地名或者其他表示地理来源的因素,但商标申请人并非来自于该地理来源,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明确排除标志属于国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地理标志以后,或者显然不适用上述条款,在考察地理名称的使用是否具有欺骗性导致误认从而应予制止时,应否考虑地理名称的知名度、地理名称与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也是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如果不具备一定的知名度或者特定联系,则即使非来自某区域的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即使表面上带有欺骗性,但不会误导公众,从而不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

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即产源误认,能否归入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七)项的归制范围?如果能列入,应该界定到何种程度?如:按照现有的审查标准,商标包含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是作为产源误认并通过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制止的;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对于以名人姓名或者其谐音注册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是以会误导公众为由予以驳回的。商标评审实践中以产源误认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的还包括多种情形,如指定使用在未加工人造树脂等商品上的神八树脂商标、指定使用在起重机等商品上的中煤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加勒比海盗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的万村千乡商标、指定使用在烟草等商品上的李小龙商标、指定使用在烧酒等商品上的10086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等商品上的水立方商标等,对于上述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均认定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

从字义上看,产源似乎很难定性为商品特点,与产地也有明显区别。但是,这种误认产生的根源仍在于商标的欺骗性,从性质上看与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七)项误认最为接近。因此,在涉及此种及类似情形时,是否需要对其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则是需要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另外,上述案件中,实际上部分商标涉及到对特定主体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按照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七)项的定位,不宜适用该条款进行规制,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私权保护,如何在实体公正、程序经济、社会效果中选择取舍,从而划定一个恰当的界限,仍是实践中需要探索和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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