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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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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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