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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罪规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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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非法经营定罪条款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主旨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销售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伪劣烟草制品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将依法定罪处罚。对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的计算和确定将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同时,对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个人和单位,根据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将依法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一、烟草非法经营定罪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烟草制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二、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烟草非法经营行为,根据销售金额的不同,将依法进行定罪处罚。如果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此外,对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如果未经许可且涉及一定金额或已有多次违法记录,也将依法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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