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需报销凭证,请不晚于自乘车之日起至31天内,凭购票时所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车站自动售(取)票机、售票窗口换取纸质车票;居民身份证无法识读的,请提供订单号码(E+9位数字),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换取的纸质车票仅作报销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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