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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划分婚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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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属个人财产,但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个人财产房屋,产权登记的一方拥有该房屋,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些规定保护了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的财产。

法律分析

(一)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许多父母为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三)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语

结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对于房产的归属,如果是婚前一方自己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前一方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房,如果首付由个人财产支付但房产登记在首付房名下,一般认定归属产权登记的一方,并可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上规定旨在保护双方及其父母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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