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单方离婚财产分配的主旨: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分居两地管理的差额应补偿,离婚前给付的彩礼可要求退还,共同经营财产可给一方所有并补偿,无收益的产业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修缮房屋增值部分应补偿,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可酌情返还,不宜分割的房屋应根据住房情况分给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应适当照顾,婚前个人财产的损失不可用共同财产抵偿。
法律分析
男方单方离婚财产分配的依据是: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结语
男方单方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分居两地分别管理的共同财产,差悬殊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财产抵偿;已付彩礼可要求退还;一方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一半价值;离婚时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无收益的共同经营业务;修缮、装修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补偿给另一方;索取财物需酌情返还;不宜分割使用的共有房屋应根据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原则分给一方所有;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应适当照顾另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毁损不支持以共同财产抵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