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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残疾证待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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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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