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加入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需“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工伤认定条件。实务中,交通事故因一方逃逸、私了、未及时报案、事实不清等情况,导致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无法做出责任划分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在这些情况下能否认定工伤呢?
案例一
2014年1月5日傍晚,长沙某科技公司员工廖某骑自行车前往公司上夜班,途中为避让一辆汽车时摔倒受伤,多处骨折。2014年6月5日廖某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因时间过长无法查明是否存在交通事故的事实,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14年6月26日,廖某向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2015年7月12日,县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廖某遂诉至。
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应以相关报案材料、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决定或事故证明等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廖某在事发后半年才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根据其提供的材料又无法证明交通事故的事实情况,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廖某承担,故判决驳回廖某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请。
案例二
2014年4月3日14时,某物业公司安防员章某驾驶电动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被一辆未知号牌的摩托车撞倒受伤,当即由同时报警并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多处骨折。2014年5月26日,交管大队向其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但因无法查获肇事车辆,证明未划分事故责任。2014年6月28日,某物业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以某物业公司申请材料中《交通事故证明》无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某物业公司后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局的调查笔录、证明等,但仍无法确认交通事故责任,因此,人社局不予采信,并主张章某脑出血、高血压等可能是其自身疾病所致,认为张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章某遂诉至。
认为:本案中,在存在交通事故的事实前提下,交通管理部门未划分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人社局不同意认定章某为工伤,须有证据证明章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但人社局未予查明该项实施即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依据不足。其次,市人社局未提供证据证明章某脑出血、高血压系自身患病所致,不予认定的依据不足。随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日期内重新作出认定。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在《工伤保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