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归国家邮政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负责承担监管责任,包括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等。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举措,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地方各级应当确保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举措。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