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要想证实虚假诉讼需要提交人证物证,证明存在捏造虚假的事实,进行诉讼的情况。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恒定标准,证据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石,也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一个证据要转化为据悉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都必须同时具备双重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符合司法需求的证据,同时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理论上,证据能力涉及证据资格问题,具有法定性,即一种证据材料能否为法官所采用;证明力解决的是事实问题,即一种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若有证明作用,又是有多大的证明作用,法官在对其评判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裁量权。但可以确定的是,符合司法需求的证据必须具有“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谓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一种客观事实,不以主观意志转移;其次,要求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有较强的关联性、逻辑性,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合法性则表明证据的收集来源、使用方式等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不同部门法对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标准有不同的要求。就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而言,《民事诉讼法》对所需证据之立法精神体现为“高度盖然性”,即在符合证据三性的基础上,要求具有可被推定的认可性;就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而言,《刑事诉讼法》要求所列证据能够绝对排除合理怀疑,因为证据扮演了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之唯一方式的手段,在符合三性的基础上,高度盖然性已不再适用对生命处罚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更为苛刻。
一、微信语音可以作法庭证据吗
微信语音可以当作法庭证据。
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