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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判决强制户口迁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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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迁移户口属于机关行政行为,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更不能在民事判决中判决卖方迁出户口。

2、变更户口登记需依当事人申请方可办理,机关无法直接办理或强制办理,没有法定理由,不能迁出公民户口,买方也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起诉机关不作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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